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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8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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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的规定

  文/马森述

  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在国家机构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调整,形成“一府一委两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委的性质和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的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监委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可以说是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这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

  在审议监察法草案过程中,有同志提出监察委员会的名称是否加“人民”二字。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毛泽东同志1948年曾经强调,要在政权机关名称上加“人民”二字。毛主席当年强调这一点,主要目的是与蒋介石政权相区别。新中国成立已近70年,国家政权机关的人民性已经深入人心。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监委不设党组、不决定人事等重大问题,本质上就是党的工作机构,充分体现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作者单位职务: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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