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拆迁安置房建设品质,改善回迁群众居住条件,2017年7月,拱墅区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长效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朱建明书记在2018年1月召开的区委七届三次全会上,提出“确保新建安置房品质不低于中等商品房标准”目标要求。
当前,城中村改造工作一般采用农户“双签”拆房——规划布点安置房建设用地——政府投资建设——回迁群众集中安置的总体流程。总体而言,有着“政府主导,集中安置”的特点。而现实,“政府主导”往往会出现市场参与不足,政府投资项目低于商品房品质,“集中安置”会出现长效管理机制难于建立,与现代化社区理念有所相悖等诸多问题。
设想这样一种安置模式。变“政府主导”为“市场主导”,政府不再担任安置房建设主体。拆迁群众以货币和“标准价格换算的准商品房”两种模式安置。政府在出让土地时,明确该幅土地上商品房开发建设相关条件,预留部分安置房配额(不指定楼栋或单元,只确定面积及比例),由开发商统一按市场规则出售,拆迁群众按市场规则购买。
具体规则为:按照拆迁地块周边房屋价格,设定标准价格。拆迁群众在原地块周边购买房屋,出让金足够买入安置面积商品房;如选择购买区域位置较好、商品房价格较高城区其他商品房小区房源,购买安置面积商品房,差价由群众自行承担;如在位置较偏远、或在主城区以外购买安置面积商品房,溢出标准以外价格,政府给予补贴。
(一)成本的平衡
1、政府的成本
政府在全市范围内,掌控拆迁数量及商品房建设数量,总体保持“拆建平衡”,考虑不同城区拆迁户数量,以“就近为主、优配为辅”原则,安排商品房预留安置房比例。同时科学核算“标准价格”,保障商品房安置的“标准价格核算”本质上为群众提供的是一种“准商品房安置”。
2、群众的成本
拆迁群众,在“标准价格”基础上,根据自身家庭经济情况,全市范围内选购安置房。如自身条件较好,对居住品质要求较高,可以自行增补相应价款购买品质较好的商品房。如条件一般,可以选择标准价格、标准面积的商品房。
(二)“稀释”而非“集中”
全市范围内的分散布局,商品房小区内部的随机选取,可以有助于“稀释”拆迁安置村民。摘掉“安置房”小区标签,促进村民城镇化、社区化。
在商品房小区中安置拆迁居民,政府只要加强对在建商品房的监督,确保建设质量,加强物业管理,就会跳脱出“中等品质”模糊尴尬的参照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