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发挥政策引导保障和支撑作用,实现一季度“开门红”,推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特提出15条政策意见。
政策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后续具体申报指南、实施细则以各行业主管部门政策解读为准,中央和省、市现有政策及后续新出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