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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5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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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信访 共筑和谐
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十周年

  今年是“信访法治建设年”,也是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十周年和“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年,为广泛宣传《信访条例》实施十周年以来的成果,扩大《信访条例》的影响,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升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和群众信访行为,推动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步伐,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构建起依法、理性、文明、有序的良好信访生态,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普法办决定4月20日至5月31日在全省开展以“依法信访 共筑和谐”为主题的“信访法治建设年”暨纪念《信访条例》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那么,《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对信访是如何定义的?上访的群众又享有哪些权利,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问:人们常说的信访指的是什么?答: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问: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问: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法信访,遵守信访秩序。

  问:信访人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提出信访请求?

  答:《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信访人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二)《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多人共同向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三)《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提出。必要时,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问:哪些信访方式是“非法”的?答:《信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版供稿 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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