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公益律师顾问
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 俞琴律师
【案情回顾】
陶某和李某家住拱墅区某小区,双方系邻居。陶某房屋北面外墙有一设备阳台,规划图纸显示房屋北面外墙上有通向该设备阳台的预留孔,以便其安装空调管。但因该设备阳台与其邻居李某房屋东面的主卧卫生间外墙相连,故李某在房屋装修时将中央空调的室外机安装于该设备阳台。在李某装修过程中,陶某发现李某在该设备阳台安装空调室外机后提出异议,表示不同意李某安装,并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随后向李某发出了整改通知书,指出空调外机没有放到指定位置,限期整改等,但李某未予整改。陶某因权益受损,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服务费。最终,通过多次调解,李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正确的,承诺会尽早整改;物业公司会协助双方妥善处理该事件;陶某对处理结果满意,表示会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
【普法解释】
1、设备阳台究竟属于业主专有,还是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条法律规定了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主张专有权的权利基础。
设备阳台本身就是供空调室外机等设备搁置、检修使用,其设计及建造亦通过相关部门的规划与审批,故空调外机等应放置在各自的设备阳台内,而不应另行放置。本案中,陶某提供的规划图纸清楚表明,案涉设备阳台所对应的预留孔连接陶某房屋北面外墙,而非李某东面外墙,故案涉设备阳台系归陶某使用,属于陶某专有。
2、业主专属设备阳台被占用,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李某在房屋有专门预留的空调设备位置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未充分考虑相邻陶某的利益,将空调外机放置于陶某房屋的设备阳台处,已侵犯了陶某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在李某装修开始后,陶某就提出了异议,并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向李某发出整改通知书,属于合法维权。李某本可以及时纠正,然其仍然坚持安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即便调解不成,陶某仍可以将李某起诉到法院,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提示】
对于设备阳台或类似的建筑部分,其所有权的归属要综合考虑建设单位的规划图纸、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业主行使专有权是有限制的,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权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寻求司法救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管理区域内的类似纠纷,要做好沟通调解工作,协助明确争议部分的权属,确属侵权的,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发出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要求侵权业主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