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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7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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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六)

  编者按: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为此,本报“运河清风”栏目将梳理新《条例》7个方面的修订要点,帮助全区党员读懂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

  《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规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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